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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新时代生态法治理论体系的构建

刘莉 人大法律评论 2021-09-21


作者

刘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新时代生态法治理论体系的构建,对于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构建生态法治理论体系,要厘清理论的基石、理论的关键内核、理论的体系外延。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法治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思想养料,“和谐共生论”是生态法治理论的基石,“两山论”是生态法治理论的关键内核,“生态环境制度论”“生态红线论”“生态系统论”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论”则构成了生态法治理论的体系外延。三个方面内容的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新时代生态法治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   

生态法治  生态法治理论体系

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文明建设

新时代生态法治理论属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张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框架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主张用法治来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第二,完善生态立法并且保证生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第三,完善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第四,建立并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责任制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法治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渊源,其中,“和谐共生论”“两山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论”“生态红线论”“生态系统治理论”“人类命运共同体论”等是我们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关键,同时亦为构建生态法治理论体系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内涵。本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容为基础,并结合法学范畴体系的相关理论,以期构建一个新时代的生态法治理论体系,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发展奠定理论根基。


一、

构建生态法治理论体系的三要素

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是属于环境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环境法学从开始就是以“革命者”形象示人的,兼有“边缘”和“前沿”的双重地位特征,它不仅对传统部门法学进行着革故与鼎新(或称解构与建构),且与其他生态、环境学科群也进行着交叉与互鉴。职是之故,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构建,应当要以环境法学作为背景依托。所谓思想理论体系,是思想家或学者借助于逻辑方法,对现实生活的中感性材料进行科学抽象,将已有的知性与理性知识进行整理和升华所建立起来的一个范畴体系。以法学范畴体系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并且结合环境法学研究的特殊方法,笔者认为,构建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核心是要把握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该理论的基石;第二,该理论的关键内核;第三,该理论的体系外延。


(一)理论的基石


确定基石是生态文明法治研究的逻辑起点。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外延,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研究,这是研究的起点和根本;基石是某一理论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其是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记。在现代西方法哲学中,有无自己的区别性基石研究标志是划分各个学派的基本标准之一。基石研究规定了本理论体系与其他理论体系的实质内涵和相互关系。离开基石研究,其他研究内容就变成了一个个孤立的、其内涵无法确定和辨识的概念。如果将整个理论架构理解为法律现象之网的纽结,那么基石研究就是总纽结,也是研究开始的标志。基石研究的作用在于将把各种概念、关键内容和体系安排系统地排列组合起来,帮助人们确定研究内容的窗口、研究问题的进路以及综合分析资料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基石研究是看待事物结构或模式的初始。在环境问题暴露初期,环境法的研究似乎更加需要应急法治的研究逻辑——目的论逻辑,即只要目的正当,方式和手段在所不问,但这种应急法治毕竟不是长久之策,可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因而这种思维是不能常态化的。因此,目前的生态文明法治研究还需回归到基本的法学研究的理路中去,即通过寻找、划定基石范畴将我国目前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转向实然型研究内涵。


(二)理论的关键内核


关键内核确定了生态文明法治研究的核心本质。一个理论体系的关键内核处于该理论体系的中心位置,它是对现象总体的普遍联系、普遍本质、一般规律的高度抽象。理论的基石是属于理论关键内核的主导部分,基石是整个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因此理论的关键内核的范围是大于理论基石的。从建构上讲,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都对建构关键内核有过不同尝试,强调关键内核的形成遵循由现象到本质、由初级本质到深层本质、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的原则。从特征上讲,关键内核具有本质性、推导性的特征,关键内核是法学研究重要议题的本质寻求。一般认为,关键内核是通过若干个不同的内核比较分析得出的,单个内核是对法律现象的局部反映,关键内核是对法律现象的核心反映,是法律认识成果的总结和总计。单个内核层次化分析后会得到关键内核,因而不同的单个内核在反映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别,亦即单个内核所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存在差别,可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内核。在目前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确定关键内核是法治建设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尤其针对生态文明研究来讲,关键内核研究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这将可能会是确定所有研究内容本源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跨学科交流和学科内对话的前提条件。同时,这对年轻的环境法学科发展而言也是极其重要的,也更有助于推动我国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


(三)理论的体系外延


体系外延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内容的整体架构。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体系形成的水平的指示器。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总是以将经过长期积累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从而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为表现。理论体系并不显现为零碎知识的汇集或许多科学事实的机械凑合,而是遵循一定的内部结构,并按照该结构向外延伸的知识体系,或者可将其表述为反映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的概念系统。研究不同生态文明问题的体系共同构成环境法学体系外延。社会治理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各种不同的社会功能被分化出来,形成不同的子系统,社会各子系统实现了运行上的闭合,独立承担不同的功能,具有“自创生”的系统。同时,各子系统之间又相互并行,通过相互之间的“结构耦合”实现整个社会的共生演化,主要通过变异、选择、稳定化三重要素实现。这就表明,在功能分化的社会系统中,一方面各子系统都在独立封闭的运行之中,各自都有自己运行的规律,且因社会系统不断进行分化,并不存在处于中心系统的子系统;另一方面,社会各子系统之间处于相互影响状态,进行着必要的转换。作为运行于法律系统中的环境法学,一边是在自己系统中闭合运行,另一边要从其他系统中获得认知,且较之其他部门法学,后者尤为重要。生态文明涉及的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其处于社会有机体之中,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会牵涉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一样,都是社会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将复杂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分成尽量多的子问题,并通过一定顺序进行排列组合,从而能够更好地按照顺序来依次解决,最终就会按步骤地实现生态文明的最终目标。生态文明治理的过程就是将社会系统做出体系的整理与界定,研究一个综合的复杂社会系统,最终形成完整的生态治理体系外延。


二、

新时代生态法治理论基石的证成

 生态法治思想理论的基石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约表现,是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的开始,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提出的“始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终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构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石。


(一)生态法治理论的基石:“和谐共生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中华文明始终强调天人合一、尊重自然。”新时代生态文明逻辑,就是以“合”为精髓,以“和”为贵,和谐共生。党的十九大报告揭示的新时代生态文明逻辑,完整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科学判断。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思想,贯彻于新时代生态文明逻辑始终,体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科学内涵。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不仅能够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发展文明成果,同时,也能够利用文明成果回馈自然、修复自然。利用文明成果回馈自然、修复自然,实现更高级形式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最核心价值的体现,即坚持和谐共生。生态文明建设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追求,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新形态。他不仅阐释了生态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同时也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为经济发展传授了良方。综上,“和谐共生论”构成生态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范畴。


(二)基石的证成: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的基石,亦是研究生态文明的开端,环境法治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于确定环境法研究的特色基石,生态文明法治的目标也在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两者不谋而合。


人类为自然界中的一分子,人类应尊重包括人在内的所有自然界的构成部分,人类没有凌驾于其他因子的权利和条件。这种关系,被北宋思想家张载意为:“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川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勿与也。”这是我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类在经历了20世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之后,在总结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的思考和自我反省而出现的新的理念,代表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重新理解。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明确指出:“文明人必须认识到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生活的权利”。而习近平的“坚持和谐共生”的论断正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梳理后的改变,提出随着人类的成熟和人类的全面发展,人类应该能够与生态圈内的所有生命体同甘共苦、和谐共处。


基于和谐论的概念、理论方法及应用主要内容,有学者构建了和谐论的学科体系外延,和谐论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方法。理论方法部分包括和谐论的思想、观念、和谐论的五要素;技术方法主要是指和谐评估与和谐调控。人与自然的和谐主要涵盖了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的和谐;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和谐;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和谐。人与自然相互之间构成的调控系统中应该由人来调节,因为在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人是主体。多年来,人类在笛卡尔-牛顿所建构的“主客二分论”的研究范式下,将统一的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进而形成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分,并在其项下又分化出无数的专业学科,从而彻底地把人和人类社会同自然界分离开来,这种研究范式延伸至法学领域所体现出的作用即在于,在法学研究中确立了主客体绝对二分的研究模式。在生态环境共生系统下,法学界对这样研究范式进行了质疑与解构,力图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模式下,架构一种全新的“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这种多元的思维风格和主客一体化的新视角为环境法学研究打开了一扇新视窗。人和自然关系之间的一系列问题,常常就是由观念上的错误导致的,比如,排污、开荒等行为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制度,保证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共处。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交叉性与边缘性以及横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属性体现了其复杂性与独立性。一方面,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观察,生态平衡与达尔文的“物竞天择”进化论相竞合,自然界在“物竞天择”的驱动下达到动态平衡,人类作为其中生态系统的消费者应当依赖自然、服从自然规律。另一方面,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生产活动,而生产活动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的物质活动。从法理上讲,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修订以及运行的过程,都需要有本着同一目标的支持,这个目标是法治建设的起点指导。这样的法治也才能做到目标统一,否则法治建设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整个法治建设也会处于涣散的局面。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然构成生态法治思想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目标就构成了生态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


三、

新时代生态法治理论内核的证成

关键内核是法学研究的重点,反映法律关系的本质核心,习近平巧妙地用“两山理论”较为系统地表述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由现象到本质、由初级本质到深层本质的关系,强调关键内核的形成遵循由简到繁的原则,为如何平衡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关系提出指导方向。


(一)生态法治理论的关键内核:“两山论”


2013年9月,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提出了“两山论”的重要论述:“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绝不能为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来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2014年3月,习近平在两会期间参加贵州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决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思路。保护生态环境与改善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2018年4月11日至13日,习近平在海南考察时强调:“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要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海南发展的根本立足点,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这一片海上绿洲和这一汪湛蓝海水,努力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方面作出更大成绩。”至此,习近平著名的“两山理论”正式形成。“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阐述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本质关系,指明了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协调共生的方法论。以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资源消耗型经济发展模式在新发展理念下必须予以摒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能够共生共存并且必然共生共存。


(二)关键内核的证成:衡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冲突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究其原因在于没有理清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这两者的关系分析后,得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论断,彻底摆正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指出了两者冲突的核心是利益关系的不协调。其实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历来存在利益解构的不同。利益解构具有工具理性的性质,是在利益法学中开展利益分析的必要前提,只有先经过利益解构,才能具体分析出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利益症结”。具体至环境法学而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是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进行利益解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要在考虑到各方面的综合因素之后进行利益横平、利益衡量取舍。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衡量比较方法应该设计为“宽口径”、在结合一般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自身特点基础上构建的多元化的利益衡量方法。必须承认的是,几乎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人类利益衡量的产物,这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各利益集团选出代表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立法者经过利益衡量后,判断出要优先保护的利益,再用法律语言把利益的层次结构及位阶确认在法律规范中,最终形成了利益的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是运用经济效率分析的工具进行利益衡量,在多种假设方案中对每种方案可能产生的经济激励效果进行衡量较比,最终选择出能够使整体利益得到最佳优化整合的方案,其中,环境的恢复能力是进行利益衡量时的重要参考。另外,利益横平实际上一个持续的过程,在最初展开衡量比较并作出决定后,必须注重对各方利益的再次衡平,而再次利益衡平则主要通过利益补偿的方式来实现。如今两山的理论,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提出衡量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为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导方向,已然成为研究一切与生态法治相关问题的关键核心。


四、

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外延的证成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将会涉及各类社会功能,形成不同的子系统,融入到环境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法治思想关注到了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到的一系列社会因素,将其分层次设定不同的法律制度,成为构成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完成了生态法治理论的体系外延。

 

(一)生态法治理论的体系外延:“生态环境制度论”“生态红线论”“生态系统论”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论”


目前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入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中,通过出台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形式进行生态治国,进而形成一套合理的制度体系,使其成为建设生态文明最重要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从国内法层面和国际法层面逐步论述制度体系建设的思路。从国内层面看,需要建立三个层级的制度体系。


1.国内第一层级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论”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为了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愿景,国家已经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确重点任务和相关制度。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提出的8项制度,成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四梁八柱”: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开发保护、空间规划体系外延、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环境治理体系外延、市场体系外延、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人类行为的转变,对人类行为的最佳调整方式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即法律。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更有效的完成生态文明建设。


2.国内第二层级制度体系:“生态红线论”


2015年1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摊大饼’式扩张,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2017年2月23至24日,习近平在北京考察时指出,“要以环境承载力为硬约束,确定人口总量上线,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0年底前,将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这是为生态文明建设设置第二道更为严格的法治措施,用法律制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制度。


3.国内第三层级制度体系:“生态系统治理论”


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由一个部门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又提出“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治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习近平对这个生命共同体精彩阐释:“如果破坏了山、砍光了林,也就破坏了水,山就变成了秃山,水就变成了洪水,泥沙俱下,地就变成了没有养分的不毛之地,水土流失、沟壑纵横。”“草木不植成,国之贫也。草木植成,国之富也。”尊重生态规律,运用法律和其他学科手段对生态系统进行系统监管,将环境治理作为系统工程,才能实现生态文明。


4.国际层面:“人类命运共同体论”


2015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是一面镜子,给我们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宝贵启示”。生态危机、环境危机成为全球挑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外延,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瑞士日内瓦万国宫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提到“《巴黎协定》的达成是全球气候治理史上的里程碑。各方要共同推动协定实施。中国将继续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百分之百承担自己的义务。”这些论断已经表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已经超越我国的界限,关注全人类的命运,将国际生态保护纳入中国行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彰显了大国风范与世界担当。


(二) 体系外延维度的证成:法律体系外延的建设


“有法可依”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基础,法律制度体系外延的整体建设才能够完成生态文明各个相关因素的考虑。从宏观看,习近平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的体系从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逐步上升为高级系统要求,从国内层面扩展至国际层面,进行了纵横全方位的立体架构。


1. 国内层面的制度体系外延的架构


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一是生态文明基本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律是利益矫正的工具,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到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和社会环境的多元利益衡平,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治理才是唯一手段。法律制度的设立是进行生态文明治理的法律规范,将生态和谐作为整体的指导和支撑,这是环境公平与正义的本质。其结果具有深入环境社会生活的渗透性,操作具有巨大的强制性,运行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二是通过设立明确的生态红线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管理。生态红线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确认并保护实现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所需的最小空间,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持续实现。目前我国的生态红线制度包含了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资源利用红线三大类型,涉及生态空间保护、污染物浓度控制、污染物总量控制、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利用等多个领域,体现了国家保障国土安全、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的治理界限,也是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已经形成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就是基于水文学的理论,寻求影响水资源的各相关的生态因子(如湿地、植被、湖泊、林田等),寻求其在生态系统中的公平位置,协同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研究生态系统治理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分析法治模式的自然规律标准、法理学规律标准等阐释生态红线制度内涵,达到了最严格管理生态环境的效果。


三是进行系统性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地球上各生态系统共生的前提下,对各生态系统以及相邻的生态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习近平总书记科学阐述了人与自然之间唇齿相依的共生关系,深刻揭示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统筹优化对人类健康生存与永续发展的意义。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要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进行统筹规划、全面治理,不能顾此失彼,有轻有重。必须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全面落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将单个的环境问题的研究关键内核扩展到相邻的生态系统,因为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湿地系统、土地系统、植被植物系统、生物系统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可忽略的,关注单个环境问题与相邻生态系统各个生态因子的变化是必要的,生态系统治理开启,设立生态系统法律制度将会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保障。

 

2. 国际层面的制度体系外延的架构


曾几何时,全球环境治理都是各国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但是环境问题与每个国家切身利益最直接相关,相对于军事问题、文化问题等,更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治理体系。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环境,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共生,是全人类的共同心声,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习近平总书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论”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向全球,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解脱全球环境治理的金钥匙。这种论断与已有的国际环境合作有着异曲同工的反响。历史上“全球伙伴关系”的出现及相关活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论断的一个例证;1992年的《里约宣言》中有关全球生存伙伴与发展伙伴关系的规定是一次完美的印证。而实践领域,全球公域治理,如国际海底区域、外层空间、两极地区等等,都是全球国际环境共同保护的重要名词,成为人类共同体的例证。法律是规则,是制度化的建设。采用制度选择的方法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人类共同的利益是可行的。从社会治理的现实看,经济学家发现通过制度建设来改变社会,最终和法学家走到一起,实现社会制度建设。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看,全球已经过渡到用用国际环境法规则进行国际环境法律治理的时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论,适时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广至全世界范围内,在体现我国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主张共谋全球的生态文明建设,从整体的生态文明思想中找出了法治意蕴。


五、

结论

总体来看,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点是什么;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关键本质是什么;怎样完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体系。“和谐共生论”提出了生态文明兴衰论,提出坚持和谐共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起点,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定位以及理想宏图的实现,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立法目的,从法治思想上看,包含了基石研究的维度。“两山论”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辩证地揭示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内在关系,点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本质,从法治思想上形成了关键内核研究的维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论”“生态红线论”“生态系统治理论”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从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创设到生态红线制度的设计到生态系统治理的制度体系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三级保护制度。“人类命运共同体论”是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体系推广至全人类的范畴,鼓励全世界人民共同进行生态文明建设。这四个论点,从国内三个层次的法律措施延伸至国际措施的行使,是体系外延维度的研究。至此,通过对理论的基石、关键内核和体系外延这三个要素的论证,完成了对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体系的整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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